正義網北京11月18日電(記者 高鑫)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,發佈《“兩高”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。據悉,該《解釋》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從嚴處罰。
 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,考慮到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行為的危害性更大,為有效防止其從事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犯罪活動,《解釋》中明確了醫療機構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、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,或者為出售而購買、儲存的行為,應當認定為“銷售”。
  韓耀元表示,《解釋》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明確予以規定,有利於加大對此類主體銷售假藥、劣藥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,維護群眾生命健康安全。
  此外,《解釋》還明確了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罪“生產”的含義。韓耀元介紹,實踐中,有的行為人往往通過聲稱自己“不明知”來逃避打擊,難以按照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的共同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。因此,《解釋》明確規定,以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為目的,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“生產”:具有合成、精製、提取、儲存、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行為;將藥品原料、輔料、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,進行配料、混合、製劑、儲存、包裝的行為;印製包裝材料、標簽、說明書的行為。  (原標題:最高檢:醫療機構及其工作者生產銷售假劣藥應從重處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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